證監會: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餡餅

——證監會建議投資者,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和“天上掉餡餅”

近年來,隨著國務院和各地政府對非法證券活動的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非法銷售股票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和蔓延得到有效控製。截至2011年底,各級法院宣判的此類案件已超過百起,兩百餘名罪犯被繩之以法,其中數名罪犯更是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與此同時,由於此類案件的通常具有涉案地域廣、涉及人員多、調查取證困難、專業性強等特點,因此給案件查處和刑事追贓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涉案投資者投資款往往難以得到保全,其救濟問題日益突出。

盡力挽回投資者損失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雖然國務院1998年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有關於“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的規定,但考慮到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者多為缺乏證券投資知識和風險意識的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社會弱勢群體,有的為購買“原始股”甚至動用家庭全部積蓄,為盡可能減少損失,保障其正常生活,國務院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進行了多方麵的努力。

在製度建設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證監會多次研究暢通投資者救濟途徑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於2008年聯合發布了《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通知》的發布,為投資者救濟提供了有力的製度保障。

在實踐中,相關執法、司法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查辦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同時,擴展刑事追贓手段,加大刑事追贓力度,盡力挽回投資者損失。通過追繳涉案贓款贓物、犯罪分子退賠等方式,“金園汽車集資詐騙案”、“美國第一聯邦非法經營案”、“中盛怡和非法經營案”等一批案件順利追回部分或全部贓款,公平返還投資者。其中,“美國第一聯邦非法經營案”還在司法救濟方麵取得了重要突破。2006年,犯罪分子錢某等人成立“美國第一聯邦北京代表處”,並與西安交大長天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以1276萬元收購交大長天39.88%的股權,每股作價1.6元。同時,其在北京多次召開投資說明會,聲稱交大長天股票將在美國上市,投資可獲得近10倍的高額回報。在多番勸誘下,100餘名投資者分別以71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交大長天股票,涉案金額約3000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迅速行動,將上述39.88%的股權予以凍結。2008年,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判處錢某等人犯非法經營罪,並決定將凍結的股份予以變賣,變賣款及追回的其他款項按比例發還投資者。2011年初,上述股份依法拍賣並成功拍出。目前,絕大部分款項已發還投資者。凍結股份手段一般在民事案件中采用,此次“美國第一聯邦非法經營案”凍結股份,拍賣並發還投資者,在北京刑事案件中尚屬首例,是相關司法部門經過深入研究做出的重大突破,也為全國類似案件的投資者救濟工作開辟了行之有效的途徑。

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積極推動各地貫徹落實《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暢通民事救濟途徑,鼓勵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部分投資者已經通過民事訴訟挽回了損失,如“陝西楊陵亨泰案”。2005年,陝西楊陵亨泰綠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宣稱其股票將於新加坡上市,承諾每股價格不低於3.6元,並以該公司證券部的名義向公眾銷售股票。至案發時,該公司共向363名投資者以2元至3.6元不等的價格銷售股票,金額累計達780餘萬元。2008年,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判決楊陵亨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陳某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刑事判決做出後,部分投資人向鹹陽市楊陵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楊陵亨泰公司及轉讓股票的該公司股東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投資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股東與投資者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判決該股東全額返還投資款,楊淩亨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的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追回了全部投資款,有效的保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不要相信 “天上掉餡餅”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建議,為切實防範非法證券活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應自覺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類專業知識的學習,認清非法證券活動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自身辨識能力。同時,要自覺抵製誘惑,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心態,不要相信所謂“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不要輕信他人的勸誘,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要在正規的證券經營場所和經營機構依法認購和轉讓股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當遇到判斷不準的問題時,應及時聯係當地證監部門或滬、深交易所投資者服務部門進行谘詢,若發現擅自發行股票或非法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違法犯罪行為,則應盡快向證監部門舉報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若不幸遭遇擅自發行行為,可先設法了解發行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擅自發行的有關情況。有的公司經營狀況較好,其本身並無擅自發行的主觀故意,而是由於部分股東違法轉讓股票造成了擅自發行的結果。投資者此時可及時與發行公司聯係、溝通,要求其叫停股東的違法行為並退還投資款。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此類公司會積極回應投資者訴求,及時與有關股東聯係,製止其違法行為並協調退還相應款項,投資者合法權益可得到有效保護。

第三,若發行公司拒不回應投資者要求,或其在擅自發行行為中存在主觀故意,甚至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投資款,則投資者要對上述公司提出的各種要求保持高度警覺,特別是不要相信其要求投資者繼續支付錢款的所謂“解決方案”,避免遭受“二次損失”。同時,要及時整理保管好手頭所有證據材料,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調查,如存在中介機構的,要一並予以舉報。隻有這樣,在贓款贓物被追回後才可能獲得相應退賠。

第四,如投資者麵臨的實際情況符合《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則可在綜合考慮自身的經濟、時間等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選擇聘請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挽回損失。但在維權之前,要掌握發行公司、相關股東或中介機構的有關狀況,若其為“皮包公司”、“空殼公司”或“掛名股東”,則訴訟結果很可能是對方無產可賠,訴訟的成本和耗費的時間都可能給投資者造成“二次損失”。因此,投資者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對訴訟的花費與所得有較為清醒的認識,仔細權衡利弊,冷靜做出決定。